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原收藏单位与保管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保管合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