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有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撤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