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撤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