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