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表;(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合法协议或者有关材料;(五)拟采砂河段所在地镇、村出具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