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合法协议或者有关材料;

(五)拟采砂河段所在地镇、村出具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