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