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