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垃圾等。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