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跨区(市)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