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