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三条有效对河道堤防、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达不到安全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维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