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第二十八条有效进入市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