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一)捕捞许可申请书;(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户籍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