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捕捞生产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捕捞限额总量,提出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捕捞限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