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四条有效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使用已用于养殖生产的海域、滩涂的,原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养殖证。由此给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