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经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岗位。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