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经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岗位。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