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