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