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