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