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