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管廊第四十六条有效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