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管廊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