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