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