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