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三)涂改、损坏、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