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