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