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