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