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