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