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或者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