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三)未履行中医药监管职责的;

(四)挪用、截留中医药事业经费或者专项经费的;

(五)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