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依法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