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依法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