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中医评选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名中医表彰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