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中医评选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名中医表彰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