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中药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