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