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和服务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设立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