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和服务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设立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