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实科技创新人员激励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与评价机制,推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中医秘方、验方以及中医专门技术、中医药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