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支持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