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按照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临床医师、全科医师、基层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