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带徒授业情况按照规定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