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自主招生,开办传统中医班和附属学校,培养具有中医药特长的优秀人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