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皖产道地中药材保护目录并建立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皖产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选育以及产地保护,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皖产道地、特色中药材开发与利用。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皖产道地中药材,培育皖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