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条有效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