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