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九条有效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