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