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区域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