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